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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应知应会内容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数:3427 发布时间:2018/9/20 16:40:04

一、中央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1月8日批示要求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6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亲自批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

二、层层部署

中央政法委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标志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2月7日、2月9日,省、市分别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工作会议进行具体部署。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二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三要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四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五要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五、重大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六、主要特点

政治性、全面性、彻底性、协同性。

七、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八、黑恶势力的新动向

1.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或把持基层政权。采取各种手段捞取政治资本,操纵基层选举、染指基层政权,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严重损坏党的执政根基。

2.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追求非法利益******化。披着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之外衣,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3.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以貌似合法化的组织形式,头目“幕后化”指挥,用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打击处理难度加大。

九、工作步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3年,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

2018年:部署开展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迅速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深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12种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和组织出国(境)实施绑架、抢劫、滋扰等暴力威胁侨胞和损害我国形象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其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势力。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组织特征。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经济特征。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是行为特征。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是危害性特征。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十三、什么叫恶势力?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具备的三个特征:

1.成员一般三人以上,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

2.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七类行为,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等十一类行为;

3.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公开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对该违法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确立强势地位能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十五、黑恶势力“保护伞”是指什么?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十六、扫黑除恶工作要求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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